(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O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4)出现1例(含1例)以上,3例(不含3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药品安全事件(Ⅲ级)
(1)事件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入数2O人以上3O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为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的;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五、工作原则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方针,坚持“全县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系统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体系。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一)县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县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