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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竞买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交易中心无法核实竞买人真实身份,无法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由财政局暂时保管;竞买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方可退还竞买保证金。

  因竞买人提供的竞买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导致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而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不按CA数字证书办理时用户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因竞买申请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得人身份无法确认的;

  (三)经查实竞买人有私下串通和阻碍正常竞买的;

  (四)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矿业权和农村土地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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