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市春运办报告。
5.3 扩大应急
5.3.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三级(较大)春运突发事件标准的,市春运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5.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二级(重大)春运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市春运办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
5.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报告的情况,达到一级(特别重大)春运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市春运办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省春运办申请支援。
5.4应急结束
春运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由市春运办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结束应急状态。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的信息。
5.5 后期处置
5.5.1善后工作
(1)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春运突发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车辆、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春运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镇街或市财政安排。
5.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由市民政部门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5.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5.4调查
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春运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春运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春运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5总结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为今后妥善处置春运突发事件积累经验。
六、预案演练与调整
6.1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