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时间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二)生活护理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和50%计发,即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