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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管理局系统直属机构和单位,协助管理省直部门在景区的派驻机构。

  (十)承办省政府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景区协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景区县、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相关事务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

  拟订青海湖景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景区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景区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和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农牧业及民用设施规划的审批工作。承担景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

  (三)旅游管理处

  研究拟订景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负责景区内旅游经营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景区乡村旅游网点布局和规范管理;组织景区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和景区旅游产品研发;策划、承办景区内开展的各类旅游活动;监督管理导游队伍和旅游服务质量;负责旅游安全,协调处理重大旅游投诉,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四)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局

  负责景区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景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依法组织、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景区内重大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财务统计处

  编报局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本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内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承担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扶持景区旅游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等有关政策建议。

  (六)执法局

  组织起草景区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景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依照景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景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旅游市场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赋予行政处罚权;参与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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