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建设年产5000台(套)能源气体储运设备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12〕91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建设年产5000台(套)能源气体储运设备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石发改外资[201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该项目予以核准。核准内容如下: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二、建设内容。年产5000台(套)能源气体储运设备。
三、项目投资。该项目增加投资23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000万元,汇率按1:6.3291计算,下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万元),流动资金14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项目新增注册资本79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由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由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四、项目拟选址在石家庄栾城装备基地园区,利用公司已征土地,项目所需水、电、汽等配套条件齐全。环保意见由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冀环表[2012]003号)。
五、原则同意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
六、该项目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制造业第(十八)条第75项“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七、请企业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企业设立、注册变更以及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此核准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