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12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受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进行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超出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达到其他危险化学品储运要求(如冷藏、保温、通风等)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