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各州地市政府
七、加大财政支持金融发展力度
(三十五)坚持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把财政支持的着力点放在扩大金融资源总量和优化金融结构上。引导金融机构以支持“三区建设”为主攻方向,不断强化金融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改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三十六)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方式和手段。要坚持财政政策倾斜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综合运用预算安排、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税收优惠、存贷挂钩和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多元投融资体系的完善。要增强财政支持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凡在青海运营的金融机构,只要做出突出贡献,就可以对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三十七)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效益。科学调控和优化财政专项资金配置,按照集中、有效、放大以及加强协调的原则,统筹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提高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的联动性和融合度。完善项目源头管理,强化财政绩效考核,最大程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边际效益。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八、推进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建设
(三十八)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规范化建设。各地政府要积极借鉴省级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约束和风险防范。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州地市政府、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三十九)正确对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政府平台的支持,满足有还款能力项目的融资需求,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