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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工作会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财政贴息和考核激励等措施,有效发挥信贷导向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引导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金融机构

  (六)着力解决“难贷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研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深化项目研究,谋划大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把市场分析、环评、用地、报批等各环节工作做深做细,夯实信贷投放的基础。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强化增信和分险服务,为争取信贷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七)各金融机构要扩大视野,深入了解和把握全省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各类企业、新项目业主对接,着力培育一批新的信贷对象。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单设涉农信贷规模,重点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县级示范园区、种养基地及棚圈、产业化企业、扶贫开发等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资本化、流转市场化,开展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进一步推动支持小微企业60条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金融支持千家小微企业发展行动”。要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突破。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解决好“融资贵”问题。开展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项目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促进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以切实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负担。同时,要统筹好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协调投放,适当使用好票据,保障有还款能力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

  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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