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听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4)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实施建议和制定工作预案;
(5)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
(6)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7)协助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8)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征地搬迁工作实行“五个下放”
为充分调动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实行权责统一,对征地搬迁相应事权实行“五个下放”,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推进征地搬迁工作。
(一)下放征地搬迁补偿方案审批权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发布集体土地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钦南区、钦北区征地搬迁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项目经费概算,对被征收土地和搬迁房屋的面积、地类、权属、房屋结构等进行审查把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报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项目业主按补偿安置方案拨付项目资金。
(二)下放搬迁回建、就业用地规划和工程许可审批权
搬迁回建用地、就业用地、坟山安置用地,由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市住建委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住建委出具安置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搬迁回建用地的总平经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方案由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审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安置需分户定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核发,并送市住建委、城监支队备案。按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搬迁回建用地的建设工程实施批后规划管理。
(三)下放搬迁回建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权
钦南区、钦北区征地搬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回建安置用地工程建设及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四)下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权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钦南区、钦北区征地搬迁机构审查,并经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出具失地农民证明,报市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