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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管理体制的决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管理体制的决定
(钦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决定》(钦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市与城区在征地搬迁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城区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调整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探索和完善“征、拆、储、建、安、保”六位一体征拆机制,理顺我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管理体制,明确市与城区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事权范围,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努力把钦州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航运物流枢纽、产业合作枢纽、市场交易枢纽和宜商宜居海湾新城。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权责一致。明确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行权责统一,充分调动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法确定,合理下放。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授权与委托的方式将征地搬迁相关事权下放给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切实理顺征地搬迁管理体制。

  二、调整征地搬迁实施主体

  为理顺我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管理体制,调整征地搬迁实施主体,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工作由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征地搬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起“上级监管,下级实施”的行政管理与事务经办相分离的征地管理体制。

  (一)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受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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