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的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制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方案的制定
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制定下放方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两个以上审批实施主体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实施审批的,有关各放权部门均要制定下放方案。
下放方案原则上由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审批主体负责制定。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实施审批主体的,由承办该项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下放方案,并要在下放方案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下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下放方式、下放程度、下放和交接时间。下放方案的具体文本可以参照附件。
二、公布下放方案的主体、时间和平台
(一)公布的主体。制定下放方案的部门负责公布其制定的下放方案。采用委托下放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布下放方案时要一并公布《委托公告》。
(二)公布的时间。下放方案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予以公布。
(三)公布的平台。由制定下放方案的部门自行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本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有条件的部门还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公布。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直接下放参考文本
2.委托下放参考文本
3.政府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参考文本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直接下放参考文本)
河池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