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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6〕37号)

  2.环保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60号)

  3.环保部《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82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2010-2013年)的通知》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10〕33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以推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加强城乡统筹环境保护为抓手,狠抓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为切实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加快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和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支持。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既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满足当前工作,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需要,适度超前,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年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的原则。以解决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影响当前环境宣教工作发展的各类问题加快解决,并从体制、制度等层面建立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原则。既统筹兼顾,着力缩小市、区县差异和城乡差异,全面提升各级环境宣教机构能力和工作水平;又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市、区县(自治县)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强化特色工作,形成亮点。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成“四大任务”,实施“六大工程”,到2015年,全市各级环境宣传机构及其职能进一步健全,宣教能力建设分别达到国家和市级有关要求,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明显增强,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工作更加顺畅,效果更加明显。

  (二)阶段目标

  2012年底前,着力推进市和主城各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要求,确保实现创模目标;推进区县(自治县)设立专门的环境宣教机构,进一步理顺市、区县(自治县)环境宣教体制机制;加强6大区域中心城市(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2013年底前,6大区域中心城市环境宣教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其余区、县(自治县)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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