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工作部门,配备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积极落实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1〕20号)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9号)精神,明确具体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配备统计工作专用信息化设备,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信息有效传输和处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