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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工作分工和组织实施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相关服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省服务业统计遵循 “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牵头建立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会商服务业统计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是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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