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 “在地统计”、 “权责发生制”和 “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