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指导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十三)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多发及发布虚假广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等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法取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性质开展相应的业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持续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应承担起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信誉的责任。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组织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培育医院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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