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
(十七)改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时限。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
(十八)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相关要求,规范行政、执法、司法等行为,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规定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十九)依法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床位设置不足100张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二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治宣传、床位人员配比、固定资产管理、“四防”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各类医疗机构要使用统一的门诊通用病历,采用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