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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九)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融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有依法准入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按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均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与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十一)建立公共财政激励办医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非营利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奖励经费。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各级政府也应比照公立医院执行相关的补助政策。

  (十二)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国家、省级和市(州)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政府可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对取得突出成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创办的科研机构,可享有与公立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十三)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评选。

  (十四)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三、加强和改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

  (十五)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对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对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动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从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承认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在全省试点城市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多地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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