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水平的非公立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现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及城镇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精做优做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试行备案制。支持和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七)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或改扩建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和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八)落实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税费政策。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自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用于医院建设(包括医疗用房、医疗用品、设备等)费用可以抵扣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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