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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4日

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平等化、方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预留空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和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公立的普通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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