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八)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一)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十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四)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落实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十六)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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