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用好用活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拓展纳税人发展空间。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及时、高效地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省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全力服务南昌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支持南昌做大做强经济总量
(九)密切关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深入研究企业纳税地点,创造条件、培植税源、加强管理,争取有关行业的企业在本地缴纳税收。
(十)支持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
(十一)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减免。
(十四)对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利用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从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五)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单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六)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十七)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