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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区食品安全采取分段监管方式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区商务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区酒类专卖局承担)。
  (四)工商普陀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六)区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七)区食药监分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区食安委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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