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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普府〔2011〕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撤销普陀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二位分管区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二位区府办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委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如下: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工商普陀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普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大队、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社区办、区爱卫办、区建设交通委、区教育局、长寿街道、曹杨街道、长风街道、宜川街道、甘泉街道、石泉街道、真如镇、长征镇、桃浦镇。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工商普陀分局和区质量技监局分管局长担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家、本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问题;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全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对监管职责界面分工问题提出建议;指导街道、镇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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