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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对方当事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但经政府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有损政府、法律顾问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十三、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公证员的组织、协调和考评工作,设立“秘书处”,承担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

  十四、区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团办理政府重要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法律顾问更好地发挥作用。

  十五、法律顾问团每年所需经费,由区司法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顾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附件:1.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

  2.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准入标准

  3.新一届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

  附件1
  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

法律顾问

 

时 间

 

编号

 

交办人

(单位)

 

 

交办方式

 

 

事项

类型

 

 

事项内容

 

 

 

 

 

办理结果

 

 

 

 

 

 

承办律师(公证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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