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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六)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七)协助政府处理动拆迁等专项矛盾化解事务;

  (八)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

  (九)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向政府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务。

  八、政府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由区司法局或区法制办根据相应的委托服务需要、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进行推荐或指派;政府亦可视情况直接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九、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法律事务时,应与该法律顾问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就代理费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十、法律顾问办理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办结完毕后,应填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并将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书面资料送交法律顾问团备案。

  十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政府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其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十二、法律顾问办理政府交接的法律事务时,应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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