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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清查在建燃气工程。严格落实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工程监理未落实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燃气工程,燃气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未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城市不得审批新、改、扩建燃气工程;未经审批违规在建工程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禁止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宾馆、餐饮)用户的安检,对燃气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气安全。继续纠正和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报停供暖、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不准入户安检等用户的安检,全面清除安全隐患。

  (四)规范液化气市场。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势头,对储罐站、配送点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报废螺丝钢瓶等超期未检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贮罐充装站、供应站,要立即关闭和责令停业整顿。重点打击无证擅自设点、违章存放钢瓶、利用槽车或钢瓶转充液化气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燃气管理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监控和保护工作,对压占燃气设施的违法建、构筑物,要逐项进行清理登记,汇总后上报城市人民政府,限期予以拆除。

  (六)继续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集中力量对管道燃气(瓶组)、CNG(LNG)充装站(母站)、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储灌站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继续组织对敷设10年以上陈旧老化管网、调压站(箱)、阀门井、焊口等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对经过居民较集中地段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普查和评估。督促燃气企业按风险等级对燃气管网进行改造更新,对一时不能改造的隐患管网,要全部采用监控和钻孔测量手段,增加专业巡线测量和管网监护人员,配备高精度检漏仪,按风险管理机制做好管网监护与抢修工作,保证风险管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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