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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时间
  2012年6月28日至7月20 日。
  四、检查方式
  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活动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部署落实,互查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互查工作安排见附件2)。抽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及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情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情况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确保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医疗服务要素管理合法规范。医疗机构及内设科室注册、登记、变更、校验及时合法,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能力可及的医疗服务,无违法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
  2、医护人员具备执业资格,按注册专业、地点依法诚信服务。不安排无执业资格人员或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独立执业,杜绝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麻醉、B超、心电图、X线、CT、病理诊断等工作。
  3、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对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4、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基层医疗机构数量、类别、分布、性质、床位以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业人员等情况。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
  (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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