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自纠(2012年5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3.审验清查(2012年6月1日-8月15日)。在沿海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下,以镇(街)、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逐船进行“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责令其立即整改。
4.登记造册(2012年8月16日-9月2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以电子表格形式)录入计算机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5.集中处理(2012年9月21日-11月15日)。对经审验不合格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6.总结验收(2012年11月16日-12月10日)。沿海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地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三、工作措施及管理要求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要依法扣押,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内陆渔民所有的海洋“三无”渔船,一律不得纳入管理,限期拆解或转产。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