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
第十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
(四)坚持检查维护本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保证无积尘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证照,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