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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用途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备案登记类使用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为安全使用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使用人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和规划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出租居住,禁止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条 本区地下空间实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机制和层级安全责任负责机制。
  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使用;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标准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治理行动。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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