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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晋建科字[2010]4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9]109号)精神,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在建筑节能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就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绿色建筑深刻内涵
  发展绿色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推进绿色建筑,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各部门要正确理解绿色建筑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积极引导房地产、物业、设计、施工等企业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视程度,将发展绿色建筑作为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二、明确目标,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以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为契机,积极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激发绿色建筑发展动力。同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全省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带动城市由传统高消耗型发展模式向高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
  三、加强组织,扎实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委托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管办公室(能效监管办)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要尽快建立具体管理机构,逐步完善绿色建筑监管制度体系,从组织申报、实施监督、项目备案、标识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好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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