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项目评价报告、工程技术总结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材料,一式2份;
(三) 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报、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xjs.gov.cn/)下载申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二)省绿标办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省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将检测、评估报告报省绿标办;
(四)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绿标办应当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可以重新组织申报;
(五)省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六)申报项目应当达到专家评审组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通过审查,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果对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省绿标办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sxjs.gov.cn/)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绿标办提供书面材料。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对审查未通过或者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绿标办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二十条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不得涂改、买卖和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