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
(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
(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可以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适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绿标办根据申请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项目设计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三)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三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