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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科字[2011]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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