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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已经2012年4月25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1〕38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京兴政发〔2009〕38号),就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法制工作,为区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以及公布出台的形式是否合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市政府要求,凡报请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各镇街、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审批或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拟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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