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例行检查事项备案审查的办理程序
1、在经政府同意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外实施个案检查等非例行检查事项,应当在检查前报请同级政府备案。
2、实施非例行检查前,行政机关应将被检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工作人员、检查负责人,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个案)》,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
3、政府法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请政府同意后,向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政府法制部门接到备案审查事项后,对报送的事项在执法检查主体、适用法律法规、检查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报送的检查备案事项,凡在合法性、适当性以及主体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应责成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程序
1、行政机关进入各区、开发区、街道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先到各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属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属地管理部门统一联系协调。属地管理部门发现多个部门或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或者相同或相近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当合理归并,实行联合检查,并书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联合检查通知书。
2、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制发检查意见书,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检查意见书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没有制发检查意见书或检查对象已按整改意见实施整改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赋予检查对象义务的行政行为。
四、相关要求
1、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是市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按照检查备案制度要求,抓好备案制度的落实。未报经备案审查或经审查没有作出同意备案书面回复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检查。
2、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抓好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要及时快速,确保行政执法效率。每月10日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上月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情况报告。
3、监察、政府督查、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各相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予以通报。对不严格执行检查备案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4、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未经备案审查而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举报和投诉,也可以向市人大、市政协反映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市人大、市政协转交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政府呈报处理或回复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举报、投诉或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或反映问题人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