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发〔2011〕9号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11〕7号)、《关于扩权强区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鄂州发〔2011〕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快“两区一市”建设,现就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含各级行政机关、在鄂州市域内垂直管理机关、半垂直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为备案审查的范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和税务稽查以及国家、省级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要求本市行政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外。
二、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例行检查事项备案审查的办理程序
1、行政机关作涉企执法例行检查的,应当每半年编制检查计划表,报送同级政府备案。
2、在每半年度的前一个月,行政机关应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法律依据、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编号,填写《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
2、政府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向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3、经同意备案的检查事项,行政机关应在备案回复后7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作出书面通知。检查对象为不确定企业或全行业企业的,应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法律依据、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4、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各行政机关报送的检查计划表时,发现多个部门或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或者相同或相近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当合理归并,实行联合检查。实行联合检查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明确联合检查的单位、牵头单位、事项、时间等,在检查前20日内书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联合检查通知书。牵头单位应当按联合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