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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向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用工情况。
  (十四)村民委员会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负责向筹资对象收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向筹资对象开具村级组织统一收据,所收资金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内的“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筹资”科目核算。村级组织对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建立出资、出劳登记专账。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向自愿以资代劳的申请人开具村级组织统一收据,所收资金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内的“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科目核算。
  (十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如遇到特殊事项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即一次议事、筹集几年的资金和劳务,必须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报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六)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答复。
  (十八)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九)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故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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