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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促进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益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北京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京农函〔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
  (一)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二)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或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不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后的户外线路及设备管护与维修、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教育、计生、优抚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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