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价服〔2012〕37号)
各市、县物价局,黄山风景区、九华山风景区、天柱山风景区管委会、西递、宏村景区: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规定,对景区门票价格的优惠范围和标准进行一次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低收入群体和宗教人士等群体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和标准,规范门票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游客利益。
各地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门票价格“一票制”、“一价制”政策。各地要按照《
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一票制,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要求游客强行购买联票或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普通门票、联票及交通运输价格、临时展览门票等须一并同时在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省内与省外、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工作。景区要在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为景区配套服务收取的讲解费、载人工具(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费用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主动接受游客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各景区门票价格的优惠情况重新明确并对外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景区自2012年4月1日起要认真执行明确后的优惠政策,并在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的,要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