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机关单位公文处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使用文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类,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文种类行文。
二、严格公文格式
(一)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函、批复、任免通知、会议纪要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
(二)部门的请示、报告或代拟稿,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送。
(三)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严守行文规则
(一)请示文必须一事一文,不得夹带多项内容。
(二)请示文不能越级报送,只能有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能抄送个人。
(三)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
(四)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事项必须附有相关依据(涉及的有关文件、法规或材料)。
(六)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绝密事项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不能直接送给领导个人,应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七)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件,凡议题材料不完备、需征求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门意见不一致但确需上常务会研究确定的,提交议题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符合上会条件的议题,要撰写议题说明。
(八)部门代拟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呈报代拟稿时必须附上相关政策依据、部门意见以及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