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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南宁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的学校方可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申请书。
  (二)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师资配备情况、教育教学计划及相关课程学分认证的程序与要求等材料。
  (三)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系列管理制度。
  (四)如属中外合作办学,还需按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相关审批材料。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各学校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若学校建有完全独立的国际部,可根据国际部建设规模另行核定招生人数。
  (二)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纳入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南宁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遵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坚决杜绝借机异地招生。各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要实行“阳光工程”,做到政策、信息公开,不得误导家长和学生。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 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依规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国际课程实验班学生的学籍与其他普通班学生统一管理。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所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聘任条件,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外专局等部门审核审批。学校要制定国际课程实验班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既要尊重不同民族的生活习俗,也要规范日常教学行为,确保国际课程班的办学质量及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应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以及规范的课程与教材。国际课程实验班的课程设置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使用国外教材的学校必须提前3个月将国外教材报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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