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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10月底前,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五、税费减免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的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文件,落实好上级的决策部署;要结合目标任务,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发展改革局要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市解困办加快申请省专项补助资金。加快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三)突破单一建设模式,多种方式筹集房源。一是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政府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二是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四是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六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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