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岩画管理机构应当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树立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并建立贺兰山岩画档案。
第九条 贺兰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贺兰山岩画;
(二)买卖贺兰山岩画;
(三)脱模复制贺兰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贺兰山岩画;
(五)在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贺兰山岩画,但需对贺兰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六)其他危害贺兰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条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砂;
(二)放牧、掘土、建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
(三)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其他有碍贺兰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贺兰山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或者疑似岩画及其他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凡不符合保护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改造或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