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2〕44号)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许可证的函》(皖知专〔2012〕14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0〕146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重新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共考三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每人每科20元执行,期间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省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试卷的运输、保管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支出。
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即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收费情况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4项“知识产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