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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入夏以来,学生发生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教育部办公厅2012年6月10印发《关于山东湖南黑龙江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的紧急通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杨庄中学7名初三学生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水身亡;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5名小学生在桃洪镇竹塘村向家山塘游泳时溺水身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7名学生在松花江边游玩时,4人溺水身亡。同一天中16名学生溺水死亡。2012年6月4日,自治区教育厅通报了全区各地的学生溺水事故:截止5月底,全区共发生学生溺水事故22起,死亡学生29名。进入6月以来,我市也多次发生学生意外溺亡事故,令人十分痛心。
  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2012年5月10日,我局曾印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南教安稳〔2012〕18号),对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当前形势,现补充要求如下:
  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召开会议通报近期中小学生溺水事件,进一步做好防止学生溺水工作部署,要覆盖每一所中小学校,每一所学校要覆盖到每一个老师、每一名学生及其家长。
  二、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就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2〕7号)、《教育厅关于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教安稳〔2012〕14号)和我局5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南教安稳〔2012〕18号)的情况进一步开展检查。要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及时整改隐患。通过检查,要达到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溺水事故的目的。
  三、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游泳安全教育。落实好防止学生溺水的安全教育责任,并采取有效举措,提高教育效果,坚决让学生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四、切实加强危险地段管控。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预防学生溺水整体合力,并在容易发生溺水地段、场所设立警示标识;加强学生上学、放学道路和水域巡查。靠近危险水域的学校,要组织老师沿河、塘、渠等加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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