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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依法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工矿仓储用地改变用途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政府不对土地及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和生产设备等给予补偿)。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对该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出让收入在剔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支出后,由市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4∶6的比例分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部分,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成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填报《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市政府留成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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