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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通知
(南地税发〔2012〕9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税务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为确保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工作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等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开展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依法全面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认真核实落实到户,确保调整政策真正惠及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对所属期为2012年4月的营业税要按调整后的起征点政策计算征收。各征收单位要抓紧进行清理排查,逐户落实税收优惠,做好起征点调整后第一个纳税期的税款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户籍管理,认真做好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对月营业额核定为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要通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遵从度,确保调整政策顺利贯彻落实到位。

  三、规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纳税人经营情况动态监控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监管和核实工作,尤其要加强本次调整后不达起征点业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要做好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发票用票数量较大,经营情况较好的业户,做好跟踪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需进行定额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重新进行双定评定工作。

  四、做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收入测算分析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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